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于2014年2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节日渊源
1931年9月18日,日本侵略者发动“九一八事变”,进而侵占中国东北。
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者炮轰宛平县城、进攻卢沟桥,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中国人民毅然奋起,英勇抵抗。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旗帜下,以国共合作为基础,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同日本侵略者进行了历时十四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
1945年9月2日上午9时(东京时间),同盟国联合受降典礼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隆重举行。日本政府全权代表和大本营全权代表分别在投降书上签字,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法国和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的全权代表(中国代表为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军令部部长徐永昌将军)在日本投降书上签字确认,接受日本投降,投降书即刻宣告生效。至此,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结束,宣告日本帝国主义彻底失败,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取得了完全胜利。
1946年4月,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决议将庆祝胜利的9月3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国定纪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即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
1951年8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通告,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定为9月3日。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修订,延续了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的规定。
2014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确定每年9月3日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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